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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员委员会山东分会
CIETAC Shandong Sub-Commission

 

按照税务局关于“三流合一”(即货物流、资金流、发票流应统一)的要求,对于贸仲而言是指当事人、仲裁相关费用的缴纳方和退费接收方、发票受票方,三者应统一。所以,贸仲只针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仲裁相关费用的收退和发票的开具工作。

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。

贸仲财务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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